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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市场监管局公布肉及肉制品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6-12

为持续巩固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发挥典型案例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作用,规范肉及肉制品行业经营行为,现将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案。

2026年3月,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齐河赵官镇某便利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其在经营场所货架摆放的待销售预包装肉制品已超过保质期,且商家无法现场提供该商品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单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齐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肉及肉制品销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全面审核供货方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规范留存进货台账与相关凭证,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同时要加强食品贮存管理与日常清查,及时清理下架超过保质期、感官性状异常的肉制品,坚决杜绝过期食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二、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肉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04月,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肉类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齐河县潘店镇某肉食店经营场所内食品柜上摆放有2根“康利思”牌“俄式老火腿”,已经超出食品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该肉制品,现场未能提供其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及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齐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再次提醒肉及肉制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无小事,进货查验、定期清查是法定责任。经营者应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严把进货关口,做好库存管理,对过期食品及时下架处理,切勿心存侥幸销售过期肉制品,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