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店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齐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书店营业场所内销售的《课堂笔记》系列图书未署出版单位名称,涉嫌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查询问中该书店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和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扣押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
二、办理结果:
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2、没收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课堂笔记》30册。
三、相关法律条文:
1、《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四、案例评析:
从事实情节来看,本案十分清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的出版物,否则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规定,需要予以处罚。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没有任何出版信息的《课堂笔记》,不但扰乱了正常出版秩序,而且作为教辅类材料,流入市场进入校园,可能因为印刷质量问题影响孩子的身体健康和价值认知。本案的处理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中小学师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教辅读物市场秩序,净化了校园教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