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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典型案例(二)

来源:齐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1-06-12

印刷企业(个体工商户)超范围经营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齐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中正在从事印刷、切割、装订出版物的印刷活动。当事人涉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查询问中该印刷中心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和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现场扣押该印刷中心印刷的出版物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的事实。

二、办理结果:

1、警告;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3、没收当事人超范围印刷的出版物513册。

三、相关法律条文: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四、案例评析:

从事实情节来看,本案十分清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否则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需要予以处罚。

当事人是作为个人(个体工商户)向出版行政部门申请了其他印刷品印刷许可,其在经营场所内印制出版物的行为扰乱了正常印刷秩序。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印刷厂负责人进行了耐心的法规宣传和教育,使当事人既接受了处罚又加强了对印刷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有力地规范了印刷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