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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马某诉某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撤销纠纷案

来源: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1-05-19

【简要案情】

2016年5月,某公司设立登记代办人向原某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同时申请张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马某为公司股东、监事,并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其中,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设立)等四份材料中有“马某”手写签名字样。该局经审查,作出《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后因机构职能调整,原属于某区市场监管局的内资企业登记的职能于2019年7月起划转至某区行政审批局。另查明,马某因身份证丢失,曾先后四次向某县公安局申请挂失补办身份证。某公司设立登记中马某身份证为其遗失的身份证之一。经鉴定,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设立)等材料中马某签名均非其本人签署。马某起诉请求撤销案涉《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简要评析】

本案系冒用他人身份证及签名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实践中此类行政案件有增多趋势。被冒用人通过行政程序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往往比较困难,行政机关直接依据被冒用人的举证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亦将承担否定公司主体资格可能引发的不确定风险。所以各方更希望以司法的终局裁判来解决矛盾、规避风险。本案的审理对规范公司登记,有效保护被冒用人合法权益有示范作用。

本案中,经鉴定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相关材料中马某的签名均非其本人签署,身份证复印件亦是马某丢失的身份证,也即相关材料系虚假的。虽然行政机关对公司设立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亦无主观过错,但据此虚假材料作出的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内容,显然缺乏事实基础,依法应予撤销。

行政许可机关应加大对公司登记的审查力度,确保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公司设立、变更等登记行为如何审查、认定、处理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