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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科技公司诉金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案

来源: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1-07-14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金溪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金溪县疏山北路东侧、象山公园西大门南侧地块出让需明确的有关事项的批复》(金府字〔2019〕62号),明确该地块所建商业用房的销售对象仅限于在厦门独立经营的法人并同时在金溪县注册成立公司的企业,住宅仅售予入驻企业的高管。某科技公司竞得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金溪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其他有关事项详见金府字〔2019〕62号批复文件。此后,某科技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并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1年7月,原金溪县房地产管理局向某科技公司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对预售对象作出了限制。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并未赋予商品房预售许可机关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在销售对象方面进行限制的职权,案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销售对象作出限制性规定缺乏法律依据。虽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限制销售对象的约定,但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商品房销售许可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金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对销售对象增设限制条件,实质上是设定了法律并未规定的前置条件,故判决撤销案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令金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简要评析】

本案是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典型案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提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增加附加条件或限制。本案中,金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对预售对象进行限制,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行政许可不得随意增设附加条件的规定。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对此予以纠正,对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推动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