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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限期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告

来源: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1-16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请连续两年(2023年度、2024年度)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公示年度报告并及时申请信用修复。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相关企业(名单附后)及时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并申请信用修复,如确实不开展经营活动,请到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或注销登记(歇业期内也需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公告期满后,如企业仍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未办理歇业或注销登记,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附件:连续两年(2023年度、2024年度)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名单.docx

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