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请连续两年(2023年度、2024年度)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公示年度报告并及时申请信用修复。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相关企业(名单附后)及时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并申请信用修复,如确实不开展经营活动,请到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或注销登记(歇业期内也需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公告期满后,如企业仍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未办理歇业或注销登记,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附件:连续两年(2023年度、2024年度)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名单.docx
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