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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4-21

齐河县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175家企业(见附件):

本局于2026年4月2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对2023、2024连续两年(含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进行了梳理,经确认你公司符合上述条件。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 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 ,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视为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滕天坤  联系电话:  0534—5620660

联系地址:齐河县齐心大街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docx

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