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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齐河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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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鲁371425工伤受理【2026】310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鲁371425工伤举证【2026】310号)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侯章禄于2026年8月20日,以2025年7月31日17时左右,在齐河县潘店镇王对宇村(济临高速公路跨邯济转体桥项目)工作期间受伤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已于2026年8月25日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现将举证事项通知如下:一、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你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可或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存在异议,你单位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向本局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也可以提供经本局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三、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本局提交举证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局申请延期举证,经本局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且未申请延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人社局103室工伤认定股,邮编:251100 联系电话:0534-5331609

特此公告。

 

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