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齐河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省、市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高质量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英雄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规范服务内容,提高管理水平,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齐河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齐河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为13450.31平方米。具体范围以齐河县烈士陵园宗地图划定的红线图为准(见附件)。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齐河县烈士陵园红线图内,包括但不限于齐河县烈士纪念馆、齐河革命烈士纪念碑、赵牛河阻击战二十四无名烈士纪念碑、济南战役无名烈士纪念碑、烈士英名墙、著名烈士碑林、革命烈士碑林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有损纪念英烈环境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齐河县烈士陵园宗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