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齐政发【2014】35号)已经失效,为完善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依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促进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根据《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德政发【2017】10号)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文件。
为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我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我们认真组织开展了《齐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征集,将《办法》(征求意见稿)置于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意见征求时间、反馈方式方法,最终未征求到任何意见。
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