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湿地是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湿地作为关键的自然生态系统,是自然生态空间不可或缺的部分。做好湿地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实践,直接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经济社会永续发展,以及中华民族后代的长远生存与发展福祉。
党中央始终高度关注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将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签署第102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成为湿地保护工作重要法律依据,并提出各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要求。2022年10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对全国湿地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安排。2022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幕式上发表致辞,强调要汇聚全球珍爱湿地的共同理念,始终敬畏自然、严控人类活动干扰与破坏,牢牢守护湿地生态安全防线,为后代留存秀美湿地。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2023年10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明确了我省湿地保护的总体目标、空间布局和重点任务,要求各市县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7月25日,《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施行对加强山东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湿地生态的保护与合理利用。2018年3月,《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全市湿地保护工作力度持续强化。2024年8月,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实施《德州市湿地保护规划(2023—2035年)》。为县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了依据。
二、规划编制过程和依据
编制依据:《规划》根据《湿地保护法》《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德州市湿地保护规划(2023-2035)》和《齐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编制。
编制过程:2023年5月,县自然资源局向相关单位发送《关于提供湿地调研相关材料的函》,组织开展《规划》编制调研工作;2023年11月,确定《规划》编制技术单位;《齐河县湿地保护规划(2023—2035)(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后,于2024年10月和2025年5月,先后两次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2025年9月5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相关单位参加评审会,专家一致同意通过评审。
三、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齐河县湿地保护规划(2023-2035)》(草案)是指导齐河县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总体布局、加强湿地保护、科学湿地生态修复、合理可持续利用发展的专项规划,是我县制定实施相关湿地保护方案、政策制度、体制机制改革措施和建设相关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规划》批复后可以进一步推动齐河县湿地保护,提升齐河县生态环境。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要求。以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为核心任务,持续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推动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不断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的质量与稳定性。全面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对湿地实施全面保护。严格湿地保护,科学实施湿地生态修复,提升湿地质量,保护和提高生物多样性,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加强保护管理能力建设,强化湿地利用监督管理,提升全民湿地保护意识,全面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促进湿地生态系统进入稳定发展的良性状态,确保全县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质量不降低,推动区域内湿地资源、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协同发展。
四、主要内容
规划内容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规划背景”,包括保护背景、规划必要性、相关规划解读和湿地资源与现状分析。
第二部分“规划总则”,包括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依据、规划目标、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
第三部分“湿地生态空间区划与总体布局”,包括区划原则、区划目的、区划依据、湿地生态空间格局、湿地区划方案。
第四部分“规划详情”,包括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修复规划、湿地可持续利用规划和湿地保护能力建设。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包括政策法规保障、领导组织保障、资金筹措保障和技术支撑保障。
第六部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包括目标指标、总体布局、协调分析、管控要求、时序安排。
五、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
规划期限为2023—2035年,近期至2027年,远期展望至2035年。规划范围为齐河县域范围。
严格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对湿地开展全方位保护。认真执行湿地保护修复相关制度,科学开展退化湿地治理修复,持续改善湿地水环境质量,保护并提升生物多样性,不断强化湿地生态功能。同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建设,规范湿地利用监管,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提升湿地科研与监测能力,推动多方协同发展。加快构建以各级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河长制、湖长制为支撑的湿地保护体系,全力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与基础功能,推动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发展,确保全县湿地面积不减、性质不变、品质不降。着力建设黄河下游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示范区,实现湿地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协同发展。
六、名词解释
湿地: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本规划中的湿地面积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口径湿地范围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1961号),根据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2020变更数据统计,包括河流水面、水库水面、内陆滩涂、沟渠、坑塘水面(不含养殖坑塘)5部分。
湿地保护面积:又称受保护湿地面积,是指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水源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内的各类湿地面积总和。
重要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湿地公园: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地体系中自然公园的一种,包括国家级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本规划设立市级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以补充湿地保护形式,市级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不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
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提出管控要求。
自然湿地:由自然地形和水体形成的湿地。
人工湿地:人类为了利用某种湿地功能或用途而建造的湿地,或对自然湿地进行改造而形成的湿地,也包括某些开发活动导致积水而形成的湿地。
七、规划的主要指标和数据
规划期限为2023—2035年,近期至2027年,远期展望至2035年。
到2027年,确保齐河县湿地总面积不减少,基本建成全县湿地保护体系,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宣传教育体系以及科研监测体系;湿地污染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和治理,湿地保护管理水平大幅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显著增强。
到2035年,全县湿地面积保持稳定;建成并持续完善湿地保护管理、科普宣教、科研监测三大体系,全面提升齐河县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湿地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退化湿地生态功能显著恢复,湿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湿地综合功能充分发挥,推动全县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迈入科学有序的良性发展轨道。
八、联系方式
解读人:齐河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冯义民
联系科室:县自然资源局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组
联系人:司庆正
联系电话:0534-5336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