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齐河县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案例
索 引 号:
371402/2022_86341056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2-12-12
发布机构:
齐河县市场监管局

齐河县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齐河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6日,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齐河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5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对齐河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市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检测公司提供的在用车鲁A0***Y检测报告最大总质量为2560kg,而该机构环检3号线的资质认定证书附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第3页“限值范围或说明”一栏明确标明“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车辆不能检”,该机构使用环检3号线检测鲁A0***Y车辆的行为属于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范围出具检测结果。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为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执法人员按照市局“铁拳”行动要求,严格查处检验检测机构突出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有效震慑作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及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