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齐河县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案例
索 引 号:
371402/2023_86341116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3-05-16
发布机构:
齐河县市场监管局

齐河县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 齐河县***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齐河县***店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在该店发现外包装箱体标有“山楂树?”,名称为山楂汁风味饮料的产品共10箱。后经调查,外包装箱体标注的并不是“山楂树?”,而是“仙楂树?”,因为“仙”字的偏旁与该产品图形融为一体,难以让人分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决定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该外包装箱颜色、箱体大小以及净含量等方面均与冠芳?山楂树下?相似,拆开包装后的红色包装小瓶与冠芳?山楂树下?的大小、瓶体高度、净含量均相似,另外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山楂树下?(申请/注册号:16529657,申请日期:2015年03月20日,国际分类:32,申请人名称: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以及山楂树?(申请/注册号:19685878,申请日期:2016年04月19日,国际分类:32,申请人名称: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均已注册,已取得商标权。仙楂树?(申请日期为2021年08月19日,国际分类:32),商标状态:未注册。且仙楂树?与山楂树?、山楂树下?文字的线条以及轮廓相似,容易使人产生混淆,该店负责人表示自己采购上述“仙楂树?”山楂汁风味饮料时受到了视觉混淆,将上述产品认为是山楂树下饮料。齐河县***店对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予以确认,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

处理结果:齐河县***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当事人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典型意义:

商标承载了经营者的产品、服务质量、商誉和知名度,体现了经营者的品牌形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既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希望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