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齐河县赵官镇***府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9日,我局依法对齐河县赵官镇***府经营的番茄进行抽检,经检验,该店番茄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事食品,未见相关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及销售记录,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调查情况:经查,当事人齐河县赵官镇***府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番茄,当事人2023年10月19日在齐河县赵官镇***园购进涉事番茄,该抽检批次番茄共购进7.2斤,进货价为3元/斤,采购金额为21.6元。该批次涉事番茄6斤作为检样及备样使用,剩余1.2斤自己食用了。单价为6元/kg,故违法所得为1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进货单据。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悔过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齐河县赵官镇***府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番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齐河县赵官镇***府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作为最日常、最贴近人民群众的重要民生问题,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除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