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山东**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2日,我局接到举报人反映山东**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官网网站上展示的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320461***.8、ZL201320463***.4”,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到该专利处于失效状态,该公司利用早已失效的专利证书作公司实力宣传,具有欺骗误导性。其行为涉嫌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决定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举报涉及的专利号 :ZL201320461***.8原专利权人为济南**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1日。举报涉及的专利号:ZL201320463***.4原专利权人为济南**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月8日。山东**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签订专利共享协议书,约定济南**公司许可山东**公司使用其拥有的专利权。之后山东**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将本案举报涉及的专利号 :ZL201320461***.8及专利号:ZL201320463***.4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在其公司官网网站进行展示。举报涉及的专利号:ZL201320461***.8专利权于2016年9月21日终止。举报涉及的专利号:ZL201320463***.4专利权于2017年9月19日终止。当事人山东**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在知道上述专利权终止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专利证书在公司官方网站发布展示。当事人委托**云计算有限公司为其维护公司官网,据2023年5月23日**云计算有限公司向当事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费为人民币550元。案发后,当事人山东**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主动将涉案的两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从其公司官方网站撤下,不再展示。
处理结果:山东**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构成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专利广告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壹万圆),上缴国库。
三、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的规定,本起举报涉及的山东**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展示的专利发明证书专利权已经终止,失效。
其次,当事人作为检测设备制造企业,在其公司网站展示涉案专利证书,本意是为了展示其公司实力,实际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推销其生产制造的产品,所以该展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规定中“商业广告活动”的特征,对其涉案违法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规范、处罚。其使用已终止的专利在公司官方网站作公司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构成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违法行为。
四、典型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广告已成为当今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一些形形色色的用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不仅挫伤公众对广告的感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及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分析和研究虚假广告的成因,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打击,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对社会公众而言,专利产品代表着前所未有的、更先进、更新奇、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产品;专利方法意味着前所未有的、更科学、更高效的生产方法;专利产品和包含专利方法的产品更容易取得消费者的信赖,更具有市场竞争力。因此,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情形作出规范,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专利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对专利制度的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