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齐河县XX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烟花爆竹)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月3日,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齐河县XX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产品名称:闪频(升空类),标称商标:XX,标称生产日期:2024年,标称规格型号:单个药量5g 总药量50g的烟花爆竹产品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批次产品标志、引燃装置、药量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
经调查查明,一、当事人因经营需要,于2024年11月12日通过湖南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标称产品名称:闪频(升空类),标称商标:XX,生产日期:2024年,标称规格型号:单个药量5g 总药量50g的烟花爆竹产品50箱(共500个)。
二、上述产品经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检验,被检批次产品标志、引燃装置、药量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运输包装标志检验结果为无制造商地址,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销售包装标志检验结果为无消费类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地址、含药量,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引火线检验结果为非绿色安全引线,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最大允许药量检验结果为34.21,单项判定不合格。
三、当事人购进的涉案烟花爆竹产品中2箱(20个)作为检样被抽查检验,剩余48箱被当事人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进货价格为人民币315元/箱,销售价格为人民币330元/箱,抽检的2箱检样价格为人民币315元/箱,涉案批次产品货值共计16470元。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获利为48箱×15元=720元。
四、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索取留存了进货单据及涉案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办案机关认为,一、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烟花爆竹产品经检验,引火线及最大允许药量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二、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烟花爆竹产品经检验,运输包装标志及销售包装标志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未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产品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对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二、对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一)罚款人民币28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捌仟圆),上缴国库;(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贰拾圆),上缴国库。
罚没款共计2872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捌仟柒佰贰拾圆),上缴国库。
三、案例评析:
烟花爆竹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做到安全第一。本案中齐河县XX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促使经营者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