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齐河县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案例
索 引 号:
371402/2025_93511798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5-03-17
发布机构:
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齐河县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齐河县仁里集镇XX清洁煤销售部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6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齐河县仁里集镇XX清洁煤销售部正在销售的蜂窝煤进行抽样检验,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被检蜂窝煤挥发分、全硫、发热量项目不符合GB 34170-2017-煤炭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因经营需要购进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蜂窝煤1350包共计21600块,共支付11790元,当事人销售被检批次蜂窝煤共获利1165.54元。

二、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本局认为,齐河县仁里集镇XX清洁煤销售部涉嫌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实施涉案产品召回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悔过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在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165.54元;

三、罚款12960元。

三、案例评析:

生态环境保护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良好的大气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每一个公民和市场主体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