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1、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2、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的核查;
3、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4、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5、对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及待遇的处罚;
6、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三、实施主体
齐河县医疗保障局
四、审查机构
齐河县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和综合执法办公室
五、办理流程
齐河县医保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七、监督方式
行政监督
八、救济途径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九、办公地址、时间及电话
地点:齐河县齐心大街档案馆北楼五楼539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
电话:0534-5328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