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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山东省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政策
索 引 号:
371402/2018_78648828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8-06-11
发布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政策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我省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促进社会公平,自2010年起,在全省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

  1、救助范围。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教育大学新生,可以申请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

  2、救助标准。凡符合省规定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者,每人一次性救助不低于4000元。

  3、救助程序

  (1)申请。每年8月20日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救助申请,并根据现有低保档案资料及时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了解申请人家庭和高考入学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于8月底前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现有低保档案资料对上报材料进行二次审查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在《申请审批表》上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并将救助名单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后,于9月5日前报省民政厅。

  (4)发放。救助金要于9月10日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部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每一名受助学生入学前领到救助金。

  (5)反馈。享受教育救助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在领取救助金后,应及时报到入学,履行学费缴纳手续,并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将学校出具的收费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寄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领取救助金后无故不按时入学的,应当追回其领取的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