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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齐河县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延缓入学、休学、复学及学籍注销政策及解读
索 引 号:
371402/2026_87120910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6-02-06
发布机构:
齐河县教育和体育局

齐河县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延缓入学、休学、复学及学籍注销政策及解读

为规范全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依据德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德州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就适龄儿童延缓入学、学生休学、复学等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龄儿童延缓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入学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就读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齐河县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股核准后,按规定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

(一)办理条件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且处于传染期,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应当办理休学。

(二)办理流程 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就读学校提出休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齐河县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股确认后,正式办理休学手续。

(三)休学管理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康复复学的,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县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股确认后,续办休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因传染性疾病休学的,须同步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或可正常学习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齐河县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股确认后,方可复学。未按时申请复学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限期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死亡学籍注销 学生死亡的,所在学校应及时按规定注销其学籍,并报齐河县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股备案。

五、办理提示 1.所有申请均须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材料真实有效、齐全规范。 2.办理环节严格执行学校办理、齐河县教体局基础教育股确认审核程序,确保学籍管理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