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有关国有农(畜牧)场、站、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全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农〔2021〕3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一次性补贴发放的重要意义
农业是稳民心、安天下的产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和安全。在夏季生产关键时期,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弥补今年以来农资成本上涨带来的增支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各乡镇(街道),有关国有农(畜牧)场、站、所要充分认识此次补贴发放的重要意义,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让种粮农民真正受益,切实感受到中央对粮食生产的重视和对农民的关心关注。
二、准确把握一次性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依据和核实程序。一次性补贴依据为2021年农民实际种粮面积。实际种粮面积包括:已核定的2021年小麦种植面积和2021年玉米、水稻、大豆、甘薯等其他粮食作物面积。要从速从严从实自主核实2021年玉米、水稻、大豆、甘薯等其他粮食作物面积,核实任务完成后,按户确定2021年农民实际种粮面积。
(三)补贴标准和发放流程。省财政厅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提 供的已核定 2021 年小麦种植面积和2020年秋粮种植面积为因素,将一次性补贴测算分配至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亩均补贴标准不低于12.3元。对发放过程中,因最终核实的 2021年农民实际种粮面积超出省级测算种粮面积,导致按12.3 元的亩均补贴标准落实仍存在资金发放缺口的,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省财政于以后年度清算补齐。
(四)发放时限。省财政厅已在财政惠民补贴“一本通”系统中新增“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用于本次补贴发放。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依照所辖乡镇(街道),有关国有农(畜牧)场、所、站上报的种粮农户的实际信息,加强一本通数据的更新与审核,及时向代发银行同步发送账户明细,以最快速度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本通”系统将一次性补贴发放完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
三、相关要求
(一)精准核实种粮面积。种粮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报告实际种粮面积,村委会做为第一责任人要对补贴对象、种植面积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主要责任。各乡镇(街道),有关国有农(畜牧)场、所、站要参照《关于做好2021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的通知》(齐农字〔2020〕141号)文件要求,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今年的工作实际,制定保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坚决防止工作简单化、形式化,切实保证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健康、稳妥、顺利开展。
具体操作流程为:1、自报告。为确保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精准无误,确保种粮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报告这一基础工作准确、有效,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国有农(畜牧)场、所、站要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做到应报尽报,避免漏报,未及时全面发动群众造成大面积漏报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种粮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报告种粮面积负责,规定时限内由于个人原因导致漏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农户虚报面积的,经核实后要扣除虚报面积。种粮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报告面积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2、村委会、国有农(畜牧)场、所、站初核。村委会、国有农(畜牧)场、所、站对村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种植面积进行核实。申报人、地块位置、实际种植作物面积等核实无误后,加盖公章,由村级主要负责人报乡镇(街道办)。国有农(畜牧)场、所、站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上级主管单位加盖公章报农业农村局。3、村级公示。严格落实村级公示制度。公示责任主体为村民委员会。公示分户种粮面积、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该村村委会复核,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收集并保存好公示影像资料。国有农(畜牧)场、所、站公示后,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并保存好公示影像资料。
(二)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五到户”、“六不准”纪律,严禁个别村干部虚报面积、私立户头、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村集体代领补贴,以及用补贴抵顶各种欠款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注重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有关国有农(畜牧)场、所、站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实际种粮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正确引导镇、村干部准确把握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齐河县农业农村局 齐 河 县 财 政 局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