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包括为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所开展的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线上学习、现场观摩、交流实践、指导服务、绩效评价、信息宣传、统计监测等内容。
二、培育对象
年满16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务农农民、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服务等人员。
以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为目标导向开展培育。经营管理型重点培养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带头人、农业产业领军人才(农业企业家)、创新创业带头人、农业经理人和乡村治理带头人。专业生产型重点培养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并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高素质农业劳动者。技能服务型主要培养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农业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和乡村社会事业服务人员。
三、培育目标
聚焦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人才需求,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加大农民教育培训力度。以农民为中心,整体提高科技文化素质,以服务产业、注重质量、适度竞争、创新发展为原则,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农村持续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四、培育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对所在地区各类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及农民培育需求进行摸底调查,择优使用培育机构,对培育实施过程监管和质量评价,开展信息管理和宣传,支持高素质农民全面发展。
五、培育方案
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本级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方案或计划,包括培育对象、培育年限、培育目标、培育内容、培育形式、绩效管理、指导服务等内容。实施方案或计划应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民教育培训的部署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围绕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任务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围绕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和农民实际需求做好组织设计。
六、培育模块
建立模块化课程体系,分为综合素养课、专业技能课、能力拓展课三类。综合素养课包括思想政治、农业通识、“三农”政策、涉农法规、文化素养等课程;专业技能课包括农业生产技术、绿色发展、农产品营销、农业经营管理、乡村治理、社会化服务等课程;能力拓展课由培育机构根据培育对象和培育目标自行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遵循立足产业需要、满足农民需求、培训高质高效的原则。
(二)综合素养课学时,必须包括当年 中央 1 号文件、农业农村部 1 号文件和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 关内容。
(三)专业技能课学时数不低于总学时数的60%。
(四)经营管理型培育应设计适当比例线上学习学时,线上学习学时数不高于总学时数的30%(遇到疫情、灾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宜线下授课时,线上学习学时比例可适当提高),。
(五)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第一课”,由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为本级开展的培训班讲授第一课。
七、培育机构
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建立本级培育机构库,从库中指定或筛选培育机构承担培育任务。鼓励优质公益性培育机构连续稳定承担培育任务,优先选用承担上一年度培育任务并高质高效完成的培育机构。
八、开班计划
培育机构制定开班计划,包括课程、学时、形式、师资、教材、基地等内容,明确教学组织、学员管理、实习实训、考核评价等要求。开班计划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公开发布,参训学员可自愿报名或通过基层筛选推荐。培育机构应严格按照开班计划实施培育,更改开班计划需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原则上每班不超过100人。
九、培育形式
培训班主要通过课堂教学、现场教学、线上学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鼓励培育机构创新教学方法,改进培育形式,提高教学效果。
十、培育师资
农民培育师资类型包括理论教师、技术讲师、政策讲师。理论教师应当为具有相关专业授课背景的院校教师。技术讲师可为具备相应技术理论和实践能力的院校教师、科研推广机构专家、各类农业主体专业技术人员或田秀才土专家。政策讲师应当为熟悉“三农”情况、具备相应政策理论水平的院校教师或行政部门管理人员。
十一、培育教材
培育机构应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选择规范、先进、实用的培育教材。加强质量把关,确保高质量教材进入农民课堂。优先选用部省级规划、推荐教材,以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教材。
十二、考核评价及颁证
培育机构通过过程评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评相结合方式,综合评价学员学习成果,对合格者颁发培训证书。
(一)过程评价。包括学习期间出勤情况、遵守纪律情况、课堂表现情况、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等。线上学习的过程评价可采用课堂签到(同步培训时采用)、随堂测试、时长统计等手段对学员的出勤情况、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
(二)理论考试。对理论教学和线上学习结果采取笔试、口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三)技能考评。对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效果采取技能操作、撰写实践报告等方式进行考评。
以上3 种考评均达到合格,可颁发培训证书。培训证书应反映培训班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课程)、学时数等培训信息。
十三、信息档案
(一)培育信息入库。培育机构应在培训班首次考核前将学员基础信息100%入库,并及时更新相关培育和考核信息。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维护本级培育对象、机构、基地和师资数据库,在首次使用培育机构、基地和师资时将相关信息入库,并对各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二)培育学员档案。培育机构应建立培育学员档案,档案中应包括培育方案、学员信息、培育记录、考核结果、证书颁发和其他相关培育信息。
(三)统计监测。利用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信息统计和发展情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可 实行培育过程和效果第三方监测评价。
十四、咨询电话
0534-5330391
十五、受理单位
齐河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齐晏大街469号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