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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德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371402/2022_77628988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2-12-04
发布机构:
齐河县民政局

《德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德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联合出台了《德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德民发〔2020〕2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低保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办法》是进一步完善政策的需要。《办法》制定以来,经历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脱贫攻坚战的深入推进,关于低保工作的很多新政策、新规定、新要求陆续出台,低保政策分立于不同时期、不同文件之中,对于基层经办服务人员全面掌握政策、准确执行政策增加了难度。《办法》是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需要。《办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回应群众关切、解决基层工作遇到的困惑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应相应调整;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低保优亲厚友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管理等措施;赡(扶、抚)养费计算、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认定等困扰基层工作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措施。《办法》是尊重基层首创的需要。近年来,各地低保工作创新实践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农村低保按标施保的全面实施,基层创造了很多有益的经验。

二、决策依据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国家、省相继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9〕54号)。

三、出台目的

为完善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低保规范管理,通过调研论证、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经市民政局集体讨论决定并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制定。

四、重要举措

围绕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原则;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低保的申请和受理;对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低保的审核和审批;低保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低保的服务与管理;对低保工作的监督监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什么是城乡低保?办理低保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城乡低保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凡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二)什么情况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或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因病(伤)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可单人入保: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符合就医治疗的相关规定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

2.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3.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同时满足按户入保和单人入保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可按户入保。

(三)城乡低保保障金是如何计算的?如何发放?

城乡低保实行差额补助,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我市城乡低保保障金全部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对已审批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将低保金打入低保家庭银行账户。

(四)低保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1.申请。在乡(镇)、街道社会大救助工作站或村(居)服务站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授权书、承诺书,填报申请人家庭及赡(抚、扶)养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表等材料,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2.审核。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村(居)委会应当如实提出审核意见,提报乡(镇)、街道。

3.审批。乡(镇)、街道自收到提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