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乡镇政府、街道社区民政窗口。
四、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为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户主页、索引表、各成员单页)、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成员一寸免冠照片各3张、户主银行卡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丧失劳动力证明或残疾证、患大病须出具诊断证明(县级及以上医院)、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18周岁以上学生在校证明、主体申请人不是户主或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需提供婚姻证明、单亲证明等)。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六、基本流程
城乡低保办理主要经过户申、乡(街道)查、村(社区)评、审查公示、审批五个环节。
户申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乡查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低保对象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2、经济状况核对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即时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村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代表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情况进行评议。
审查公示:
乡镇、街道应当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合理划分保障级别和管理类别,对于符合条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审批:
1、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信息材料,应及时审查所报材料的内容及是否齐全,有关程序是否规范。
2、对审查通过的,及时发放救助金。对于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属实的,要及时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均可办理(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九、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十、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齐河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四楼。
(二)电话咨询:0534-5337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