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德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6〕2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乡镇政府、街道社区民政窗口。
四、办理条件
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申请材料
1、特困人员救助申请书及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特困人员救助诚信承诺书
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本人申请有困难的,需提供申请特困救助委托书
六、基本流程
(一)个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民政协理员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发现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审核。乡镇(街道)受理申请人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街道)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其理由。
(三)审批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审查所报材料的内容及是否齐全,有关程序是否规范。对审查通过的,及时发放救助金。对于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属实的,要及时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申请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均可办理(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齐河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四楼。
(二)电话咨询:0534-5337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