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称:
- 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一百二十七)
- 索 引 号:
- 371402/2017_78490980
-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7-01-22
- 发布机构:
- 齐河政府网
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一百二十七)
新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释义】
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是未遵守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36条规定,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无毒、无害的要求。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时,对这类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需要说明的是: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不同于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时,应当遵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三是原法施行近六年来很多地方尚未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依照修改后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据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施行后一年内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未能在期限内作出规定的,应当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