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称:
- 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五十一)
- 索 引 号:
- 371402/2016_78491142
-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6-05-23
- 发布机构:
- 齐河政府网
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五十一)
新修订《食品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释义】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食品生产者如果不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出厂后出现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即使召回食品,也会对其声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查验出厂食品,更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
食品生产者必须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这是食品生产者的法定义务。通过查验并如实记录:第一,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发现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有显著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品作为合格食品赏识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第二,本条在原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记录中对购货者联系地址的要求,当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时,通过查找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可以迅速找到是哪些购货者购买了该批食品,实施食品召回。
考虑到生产批号包含了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在本条中进行了修改,要求食品生产者在执行时,可选择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中的一项进行记录即可。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生产者不得凭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按照本法第126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已经被证明是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快速查清事故责任的有效措施,因此规定其记录应当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与进货查验记录等的保存期限规定保持一致,有利于实现食品的全程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