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我县决定实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
(二)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
(五)在闲置房屋、厂房等,利用暗管、罐车、渗井、渗坑、废井、坑塘、沟渠、容器等非法储存、排放、倾倒、处置工业液体和固体等危险废物的;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六)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七)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八)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九)涉及水、大气、土壤、生态、固废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其他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电话、信箱等方式提供线索。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18:00
受理电话:0534-5607087 17653493009
受理邮箱:qhxhbjfgxfk@dz.shandong.cn。
接访地点:齐鲁大街286号(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一楼信访接待办公室)。
三、举报奖励
对提供线索并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元-50万元金额的奖励,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严禁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四、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二)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执法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处罚且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人未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信息或者未提供有效材料的;
(六)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实际违法行为不符的;
(七)不属于生态环境领域问题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监督,共同推动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