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深入实施招商引资突破行动”要求,推动总部经济与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楼宇经济相结合,扩大增量、提质存量,聚产业、聚人气、聚资源、聚要素、聚红利,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总部企业类型
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类型包括综合型、功能型、区域型等。
(一)综合型总部。指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及外资、央企、独角兽企业等在德州设立全国性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指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为总公司(母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职能的总部。
(三)区域型总部。指履行本企业在跨市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或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
二、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市外新引进且持续经营1年及以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德州,统计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在德州以外有控股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或者授权为母公司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分)公司提供服务职能。
(三)行业标准
1.现代农业总部企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500万元及以上。
2.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1)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
(3)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300万元及以上。
3.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①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
②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
③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及以上。
(2)文化旅游业
①注册资本300万元及以上;
②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③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及以上。
(3)医养健康业
①注册资本300万元及以上;
②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③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及以上。
(4)商务服务业
①注册资本300万元及以上;
②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③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及以上。
(5)教育、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体育和娱乐业等其他总部企业
①注册资本300万元及以上;
②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③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及以上。
4.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3)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及以上;
(4)上年度物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50%及以上。
5.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德州银保监分局负责)
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设立或备案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直接认定为金融服务总部企业。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不受上述行业标准限制,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在德设立的总部、第二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以《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
2.国家或相关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德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或区域总部;
3.山东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基地;
4.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挂牌上市公司;
5.纳入山东省总部经济企业(机构)名录库企业在德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或区域总部。
(五)“一事一议”认定。对本地产业聚集突出、科技含量高的特定总部类型、新型业态企业或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标准上可“一事一议”。
三、扶持政策
(一)办公用房奖励。对新设立总部企业给予以下奖励:(1)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的,分别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或3年内实际房租50%的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2)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区域型、功能型总部1000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综合型总部1200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综合评价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三年内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企业在享受补贴期间,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撤销认定资格,退回所得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新设立总部企业,视其经营贡献和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可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长8年。
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或现有企业盘活改造闲置楼宇资产用于总部项目招引的,且引进的总部企业入驻率达60%以上,对整栋楼宇引进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和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企业成长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高管奖励。对新设立总部企业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享受政策期限内在德任职的,年薪酬超过30万元的,可每年按其年薪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德员工总数的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奖励。跨国公司在德设立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基地,符合《山东省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鲁设立地区总部的办法》(鲁商发〔2020〕3号)认定条件的,经省商务厅认定后原则上再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重大项目奖励。对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纳税1亿元以上、新建大型商务楼宇并自持1万平方米以上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特别重大总部项目,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可采用“政策漫游”方式重点扶持,参照量级相当、条件类似的地市正式出台的优惠政策执行。同一项目只可选择单地单个政策文件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鼓励兼并重组和回归。鼓励本市企业在市外通过投资、并购、整体引进、战略合作等多种模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发展能力,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发展。对企业并购后取得绝对控股权的企业且纳税在本市,对其经营贡献和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可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市现有企业将其市外总部企业搬迁至我市,且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按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享受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兑现原则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奖励资金按市、县(市、区)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单个项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对地方的经济贡献。县(市、区)级奖励资金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安排。市级奖励资金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汇总后提交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加强总部企业的引进、培养及服务等工作;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政策,自行确定认定标准,制定总部经济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加强奖励兑现,积极引进总部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部门要细化工作流程和配套措施,联动做好总部企业的发展、认定、考核管理和奖励兑现等工作。
(二)推进协调服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积极主动协调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属于县(市、区)权限内的事项,积极协调解决;属于市级有关部门权限内的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需要跨部门综合协调解决的事项,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市政府部门上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三)加强监督管理。享受本政策的总部企业,须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或协议。企业奖励资金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受奖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资金,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在市本级政策资金范围内进行查重。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并定期进行政策分析和评估,适时开展政策优化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