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和省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2.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完整的系谱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引种渠道规范且质量符合标准。
3.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4.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5.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疫设施和防疫条件、检疫条件,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6.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和动物福利设施设备,以及家畜粪污和养殖废弃物等环保处理设施。
7.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国家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8.土地使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