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为使该《办法》具有可操作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公共政策属性,2021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在齐河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广泛征求各界对该《办法》意见,截止公示期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9日